员工使用“网络用语”怼主管引纠纷 法院:不足以认定具有不敬或冒犯的含义_【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广东版【代办电话13434104765;QQ2188982664】】
当下,人们使用网络的时间越来越多,网络用语也逐渐在日常生活场景中被越来越多使用,那么在工作中使用网络用语是否存在风险?近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 工作失范被监管,员工用“做个人吧”怼主管 Y先生于2022年9月26日入职某科技公司,任产品专家,负责销售新能源汽车。Y先生的工作岗位执行标准工时制,早班的上班时间为9∶30,晚班的上班时间为13∶00。按照某科技公司的规定,Y先生每天均应在电子工作平台上传销售线索跟进记录。 2023年5月14日至2023年8月10日,Y先生在某科技公司的电子工作平台上传的销售线索跟进记录的内容均较为简单,且大致相同,或为“保持长期跟进等试驾开启尝试邀约”,或为“保持长期跟进有新消息同步用户”,跟进方式均为“微信”。 2023年8月10日,Y先生应上晚班,但其未按时到岗。Y先生所在门店的店长询问其缘由,但未收到Y先生回复。同年8月15日,Y先生应上晚班,但其又未按时到岗。随后,店长就此问题与Y先生沟通,Y先生认为店长有意针对,故而在后续沟通中回复店长:“不用给我挖坑,真诚点,做个人吧。” 为进一步了解Y先生与其店长之间因工作所发生问题的原委,某科技公司对Y先生的工作及其与店长的沟通情况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发现,Y先生在2023年5月14日至2023年8月15日在电子工作平台上传的销售线索跟进记录的内容均存在简单、雷同的问题。在此情况下,某科技公司的区域经理和人事部门决定在2023年8月18日与Y先生进行当面沟通。 Y先生就其与店长沟通过程中发表“做个人吧”的言论解释称,“因为他跟我们沟通不真诚。”&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广东版【代办电话13434104765;QQ2188982664】ldquo;我会有负面情绪,但是我并没有表达人身攻击。” Y先生就其迟到的原因作出的解释为:一次是因为从地铁出来后没有共享单车可骑,也没有办法预见到这种情况,需要走到公司,所以迟到几分钟;一次是因为打车到公司,但遇到前方有交通事故,堵车很久,所以迟到,但进行了报备。 区域经理对Y先生在2023年5月14日至2023年8月15日在电子工作平台上传的销售线索跟进记录的异常情况进行核实,并要求Y先生出示与销售线索跟进记录相关的微信沟通记录时,Y先生认可其就上述跟进记录的填写存在不当之处,但称“因为太多了”“之前清过聊天记录”“现在没有”,最近一次聊天记录“是在8月16日”。 解除合同引发纷争,法院判定公司无需支付赔偿金 2023年8月19日,某科技公司在征得工会同意后向Y先生送达了《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Y先生在前述沟通中所涉及的不当行为构成“使用不敬或冒犯的语言、违反日常考勤要求多次迟到、违反诚实守信原则伪造用户跟进记录”为由,通知Y先生解除劳动合同。 后Y先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认为某科技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并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5000余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作出裁决,并支持了Y先生的请求。某科技公司不服上述裁决,诉至法院。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Y先生表示其已就2023年8月10日的迟到向门店店长当面报备,其在2023年8月15日因有紧急工作任务而向门店店长就迟到进行报备且获得店长同意,而其在工作群中所发表的“做个人吧”系调侃性的网络用语,意思是“适可而止”,用于指责他人“不真诚”,没有辱骂的意思,不符合给予警告的条件。另外,其未虚构、伪造销售线索跟进记录,仅就跟进记录的填写存在不当之处,不符合警告条件。 某科技公司对Y先生的上述主张均不认可。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Y先生对相关人员使用“做个人吧”的语言,是一种用于表达让他人“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不要太过分”的网络用语,其是否具有不敬或冒犯他人的含义,需结合具体的语境进行判断。 本案中,Y先生是在与店长就其在当天是否构成迟到,以及先前的考勤绩效改进问题发生分歧,对店长的做法表示不认可的情况下使用前述语言,结合事件的起因、当时的语境、店长后续的回复内容等情况,不足以认定相应语言具有不敬或冒犯店长的含义。据此,某科技公司认定Y先生使用上述语言构成违反规章制度,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其迟到和伪造用户跟进记录的事实,法院认为其行为已达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程度。 综上,法院认定,Y先生的相应行为已达到严重违反诚实守信原则,严重违反某科技公司规章制度的程度,某科技公司有权据此与Y先生解除劳动合同。某科技公司已就其公司与Y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宜征得了工会的同意,符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程序。据此,某科技公司与Y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具有事实依据,符合法律和规章制度的规定,故Y先生无权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法院对某科技公司关于其公司无需向Y先生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Y先生不服上述判决,选择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社记者 李卓谦 □通讯员 毛希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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